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22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欣富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1,885元(計算式:581,207元+1,670,678元=2,251,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9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