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友蘭間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