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送達代收地址:住○○市○區○○街0 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B000-A111397因112年度訴字第4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