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升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