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俊煌
何勝發
何勝麒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張聰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俊煌、何勝發、何勝麒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聰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14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14500元/ ㎡×35.32㎡=512140元,至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被上訴人係於112年1月13日具狀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及同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