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吳盈穎
被 上訴 人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名店即楊乙軒
娃娜百貨服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被 上訴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被 上訴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