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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2號
原      告  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協唐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被      告  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峯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請求禁止被告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廠房之3噸空壓鍛造機所生振動侵入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土地及建物部分;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被告將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廠房之3噸空壓鍛造機,移至該廠房面向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一側之內測距離100公尺外部分均駁回。
上開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位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廠房(下稱系爭廠房)與其設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營業所(下稱原告營業所)係相鄰關係,而被告在系爭廠房設置3噸空壓鍛造機1台(下稱系爭鍛造機)及2噸空壓鍛造機,於使用系爭鍛造機及2噸空壓鍛造機時,會產生強力敲擊鍛造物之衝擊力,進而引發系爭廠房周邊之其餘公司包含原告營業所地面上、下常人難以忍受之振動,不斷侵入聲請人營業所之土地及建物,已逾越相當程度,侵害原告營業所工作環境、員工身心健康,甚致原告營業所之地面、牆面多處產生龜裂、裂縫之結構受損,及員工生命、安全受有危害,爰依民法第793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請求禁止被告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廠房之3噸空壓鍛造機、2噸空壓鍛造機所生振動侵入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土地及建(下稱第一項聲明)。㈡請求被告將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廠房之3噸空壓鍛造機、2噸空壓鍛造機,移至該廠房面向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一側之內測距離100公尺外(下稱第二項聲明)。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按調處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其調處書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原告與被告於110年12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下稱本件調處書),調處內容為如附表,並經本院於同年12月21日以110年核字第12097號核定在案,此有臺中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成立調處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91、292頁),而原告又依民法第793條法律關係請求第一項、第二項聲明,並主張並不受前開調處書既判力所及。
 ㈡而前開調處書,係因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分別於104年12月8日、105年11月9日召開公害案件紓處會議後,兩造均未能就被告公司之系爭鍛造機所產生之振動達成一致之解決方案,原告乃於110年7月7日向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調處請求事項如附表二,此有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調處申請書、臺中市政府110年第2次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會議紀錄各1份(本院卷㈠第287、288、293、294頁)在卷可稽,可知原告係針對系爭鍛造機所生之振動提起公害糾紛調處程序,並有提出移動系爭鍛造機、系爭鍛造機可以使用的期間、條件等訴求,終經兩造達成調處。是就系爭鍛造機所生振動部分,業經本件調處書調處成立,調處內容為如附表,並經本院於同年12月21日以110年核字第12097號核定,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調處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系爭鍛造機所生振動部分,應不得再行起訴。
 ㈢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前開訴訟,分別為第一項、第二項聲明,然其中系爭鍛造機所生振動部分業經本件調處書調處成立,此部分為既判力所及,準此,原告就系爭調處書所成立之同一事件復為請求,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其請求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一
調處內容
一、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使用3噸空壓鍛造機一次。每一次最多連續使用四日,四日中須包含星期六(即週三至週六)。週三至週五使用時12~13時需停機1小時。
二、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次使用前應於七日前(含)以書面或傳真之方式通知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3噸空壓鍛造機之日期、時間。
三、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上述調處內容約定每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000元。
四、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通知時,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拒絕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通知,惟3噸空壓鍛造機使用時若震度太大,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得請求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減少使用強度。
附表二
請求內容
一、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噸空壓鍛造機向西移動至100公尺。
二、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季定期追蹤3噸空壓鍛造機震動改善情形(3月、6月、9月、12月)並於當月25日將監測結果函送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直至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中止定期追蹤為止。
三、新意鍛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平日一至五僅能使用3噸空壓鍛造機1日,且於12時至13時須停止使用,每次使用前2日須以書面通知百全揚實業故份有限公司,並預告使用之日期、時間,若未通知每次處罰新臺幣20000元整,直至完成第一項及第二項「百全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中止定期追蹤」之請求事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