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聿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詠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鄭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鄭子薇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