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曼華
被 上訴人 周信延
被上訴人 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胤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7,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