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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已於112年8月騰空承租廠房中之大廠房予原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已騰空交還大廠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