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吳清海
吳福田
吳森霖
吳昭雄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昶全、林寅、林士賢、張美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