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參本院112年4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970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