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4號
上 訴 人 陳珮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行即泛美牙醫診所、楊鎮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