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0,6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1,884元(計算式:107,826元×2/3=71,884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942元(計算式:107,826元-71,884元=35,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