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家盈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9,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