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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岳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彥騏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鎮麟  
            梁綺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理由欄中關於抵押權人有無經告知訴訟、有無參與訴訟等漏未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情形,並非本院判決有何誤寫或誤算,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