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嶸鑫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鉅亙鐵工廠(李秋桂、柯榮慶之合夥)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秋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泯竹、黃正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619,751元(計算式:25,731,957元+14,141,459元+746,335元=40,61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