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反 訴原 告 有機模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 律師
上開當事人與反訴被告蔡長治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