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