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匯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珮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7,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