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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被      告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3月28日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