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01,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冠宇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