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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      告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吳馥妤律師
被      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