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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彥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返還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萬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計算式:000000000*1/4=0000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48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