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張淑貞
黃豐勝
被 上訴人 蔡雅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0,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