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坤霖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嘉峰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坤宏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