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廖陳美足
            廖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