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原 告 范振國
范振業
被 告 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4,0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