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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