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原 告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麗玲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世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億派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