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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明 
被      告  鄭叔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