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詠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宇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寶珠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由此觀之,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8萬5892元(本院卷二第437~441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068萬5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萬3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