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