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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李金安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樂怡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林慶智
              吳淑娟
              林慧宜
              林慧音
              楊美錦
              蔡馥羽
              蔡汶含
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第17次民事會議決定參照)。本件上訴人起訴後,民事訴訟法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關於附帶請求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70
  1號(併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7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
  行事件,就起過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
  序;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債權超過附表四部分不存在;
  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請撤銷鈞
  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752號兩造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強制執行程序。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應為其請求
  廢棄之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之債權額(含本金及起訴前之
  利息、違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3,171萬2,132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萬7,11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8萬7,1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依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本金及利率,計算利息、違約金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8月8日)止(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一、林慶智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4,77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05,749元
2
19,6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314,116元
3
9,402,5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586,608元
4
4,925,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831,060元
5
8,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349,945元
6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24,035,72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5借款本金總額46,742,500元)+(編號1~5違約金總額7,887,478元)+(編號6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24,035,725元)=78,665,703元
二、吳淑娟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1,472,953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248,551元
2
1,841,19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310,688元
3
27,700,4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350,569元
4
11,0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56,175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42,014,544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765,983元)=44,780,527元
三、林慧宜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9,8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62,120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7,966,198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8,95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3,394,479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7,966,198元)=40,310,677元
四、林慧音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20,862元
2
9,55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611,497元
3
6,3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069,832元
4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5,040,431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3借款本金總額25,440,000元)+(編號1~3違約金總額2,082,191元)+(編號4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5,040,431元)=33,282,622元
五、楊美錦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8,600,66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2%
108,848元
2
1,103,231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86,163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2借款本金總額9,703,891元)+(編號1~2違約金總額295,011元)=9,998,902元
六、蔡馥羽
編號
借款本金
違約金計算至112年8月8日止
違約金週年利率
違約金金額
1
3,826,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645,611元
2
74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24,870元
3
70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18,120元
4
8,620,000元
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16%
1,454,566元
5
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
8,444,534元

小計
計算式:
(編號1~4借款本金總額13,886,000元)+(編號1~4違約金總額2,343,167元)+(編號5計算至111年7月19日之利息、違約金抵充後餘額8,444,534元)=24,673,701元

★一~六筆總計:231,712,132元
(計算式:78,665,703元+44,780,527元+40,310,677元+33,282,622元+9,998,902元+24,673,701元=231,712,1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