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鵬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宋羿萱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民奇
張佳淑
吳金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