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 告 張群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被 告 苗豐養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尚華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