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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 
            洪俊誠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陳家德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此項限制,於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亦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因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有罪在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原告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194萬5970元。然就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1至119、123部分之入侵行為(下稱120次入侵行為)及向原告之客戶招攬業務之搶客行為(下稱系爭搶客行為),經系爭刑事案件認定與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不符,非屬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書(本院卷第16~25頁)在卷可參,足見系爭刑事案件犯罪事實僅限被告附表120、121、122、124、125所示之時間入侵原告公司之CCA系統行為。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主張因被告上開5次入侵行為部分請求營業損失外,尚主張被告有系爭搶客行為,並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客戶告知不實資訊(下稱系爭妨害名譽行為,致使伊公司商譽受影響(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1頁),爰請求被告賠償伊之營業損失暨商譽損害,惟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120次入侵行為、系爭搶客行為造成之營業損失及系爭妨害名譽行為所致之商譽損害,並非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被訴犯罪事實所及者,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1094萬5970元及商譽損害100萬元,共計1194萬5970元,其中1146萬8131元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就此部分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依法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命原告就此部分繳納裁判費(本院卷第105、106頁筆錄),原告逾期未繳,復經本院於同年11月21日裁定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確定(本院卷第123~134頁),是有關該部分之訴,並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9年3月12日起至109年2月14日止,任職於伊公司,擔任銷售與維修客服高級專員,負責外出維修、設備組裝、現場人員管理等工作,而取得使用伊公司CCA應用軟體系統(下稱CCA系統)之案件管理、個人任務、交辦工作單等資訊權限之帳號及密碼;其明知自109年2月14日離職後,已無權限再使用CCA系統帳號、密碼登入該系統,竟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之接續犯意,未經伊公司同意,持用其所有之Samsung行動電話,於如附表120、121、122、124、125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CCA系統帳號、密碼設定規則特性,隨機輸入伊公司員工即訴外人黃麒穎之帳號、密碼入侵CCA系統(下稱系爭5次入侵行為),致使伊公司減少78件以上之客戶叫修,營業額亦下滑達1000多萬元,受有嚴重營業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前揭營業損失共47萬7839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7萬78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自認系爭5次入侵行為,惟原告所主張客戶流失、營業額下滑等營業損失,乃純粹經濟上損失而非權利,且原告未能證明上開損害與伊之系爭5次行為間有因果關係,故其主張伊應負擔此部分賠償責任,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任職於原告公司,於109年2月14日離職時簽署職場保密宣導協定,嗣於附表編號第120、121、122、124、12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入侵方式,入侵原告公司CCA系統等情,業據其提出職場保密宣傳協定2紙(附民卷第15、1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507號、第41447號檢察官起訴書(附民卷第19~35頁)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因系爭5次入侵行為,經本院系爭刑事案件認被告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折算1日,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書(本院卷第13~39頁)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參照)。另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係契約責任(包括不完全給付)及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責任(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之範圍。故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惟按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法第216條規定「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之範疇,被害人得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與學說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原則上並非上開規定所保護之客體,固有不同。然關於「所失利益」之範圍,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之消極損害為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而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損害,自無因果關係之情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4號、87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系爭5次入侵行為,造成伊公司客戶流失、營業額下滑,乃故意不法侵權行為,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所為如附表120、122所示之入侵行為,並未取得原告公司任何資料,原告復未具體陳明其何權利受有侵害,即無固有利益遭侵害之情形,縱然其主張客戶流失、營業額下滑屬實,惟乃獨立於其人身或所有權之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僅屬純粹經濟上之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揆諸上揭判決意旨,自難認被告應就此部分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無據。
五、又被告故意為如附表所示121、124、125之入侵行為,固然取得原告公司內部如下之私密客戶資料:⒈信鉉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信鉉公司)之外出維修/出貨相關資料紀錄表、⒉沿鋒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沿鋒公司)之差壓計照片、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笠源公司)之臥式圓筒型殺菌釜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臥式夾套型脫蠟鍋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本院卷第38頁)。然本件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並非係就上開客戶資料本身,而係衍生之客戶流失、營業額下滑等經濟損失,原告自應就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與上開損害間存在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經本院刑事庭函詢上開3間公司是否知悉被告自原告公司離職、與被告間有無業務往來,及該業務往來是否被告主動招攬等情,其中信鉉公司函覆略以:自得知被告離開原告公司後,未曾與被告間有任何往來等語(本院卷第24頁),無從認定被告取得附表編號121所示資料部分,與原告公司之客戶流失、業銷售額下滑間存有因果關係。另沿鋒公司函覆稱:於109年2月15日收到原告公司通知文件,即知被告已離職,本公司得知被告離職後,因信任被告專業,故仍請被告來廠維修,並非被告主動聯繫等語;笠源公司則函覆稱:被告原係負責本公司設備外廠維修技師,本公司人員並未在109年2月14日前或當時知道被告離職,109年某月某日發生叫修服務時維修人員遲遲未到!生產線發生遲滯情況危及影響產能,本公司設備管理員打被告手機催促其到廠服務,才獲悉其早已離職。後續維修廠又發生幾次技師人員未於約定時間進廠維修事件,本公司遂於109年8月與被告所成立創本科技公司業務往來等語(本院卷第24、25頁)。足見沿鋒公司及笠源公司於被告離職後固與其有業務往來,惟轉而委任被告之原因各有不同,或因信任被告之專業,或係與原告公司間發生前揭技師人員數次未按時到廠服務,故轉而與被告合作,然均受其主動招攬而終止與原告間之業務往來,且與原告終止業務往來前亦與被告認識,難認事後其等與被告合作,即遽謂與被告以附表編號124、125所示之入侵行為而持有附表「取得資料」欄所示之客戶資料有關。是縱然原告公司有流失客戶、營業額下滑之情況,亦難認與被告如附表所示121、124、125之入侵行為存有相當因果關係。至原告提出之客戶叫修數量與營業額對照表(附民卷第37~40頁),屬原告片面製作文書,未佐以相關報表、單據等文件之數據為證,自難認其已就因被告如附表所示121、124、125之入侵行為而受營業損失一事,盡其舉證之責,故原告主張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亦屬無據。
六、另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即聯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鈺公司)之總經理黃永添,欲證明被告違法入侵行為導致其減少47件以上客戶叫修,營業額下滑600多萬元(本院卷第94頁),惟被告系爭5次入侵行為取得之資料並不包含聯鈺公司,且此證據調查無從影響本院前述認定,爰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7萬78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敘。
陸、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爰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地點
入侵方式
取得資料
1
109年2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安區
輸入離職前所取得勇陸公司CCA系統帳號、密碼,入侵勇陸公司CCA系統
2
109年2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
109年2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4
109年2月2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5
109年2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6
109年2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里區
同上
7
109年2月26日
臺中市大甲區
同上
8
109年2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9
109年2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0
109年3月2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1
109年3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2
109年3月4日
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13
109年3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4
109年3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5
109年3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6
109年3月9日
雲林縣斗六市、臺中市大甲區、外浦區
同上
17
109年3月11日
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18
109年3月12日
臺中市豐原區
同上
19
109年3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20
109年3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21
109年3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22
109年3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23
109年3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24
109年3月19日
臺中市大肚區
同上
25
109年3月23日
臺中市大甲區
同上
26
109年3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27
109年3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28
109年3月2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29
109年3月30日
苗栗縣苑裡鎮、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0
109年3月3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1
109年4月1日
臺中市大甲區、外埔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32
109年4月2日
雲林縣古坑鄉、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3
109年4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4
109年4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5
109年4月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6
109年4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7
109年4月9日
臺中市清水區
同上
38
109年4月10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39
109年4月1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40
109年4月12日
臺中市大甲區、大安區
同上
41
109年4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42
109年4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43
109年4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44
109年4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45
109年4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
同上
46
109年4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47
109年4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48
109年4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49
109年4月21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
同上
客戶連乙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燒結爐之校正結果
50
109年4月22日
臺中市外埔區、沙鹿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51
109年4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神岡區
同上
52
109年4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
同上
53
109年4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54
109年4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55
109年4月28日
臺中市外埔區、沙鹿區、大甲區
同上
56
109年4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沙鹿區、神岡區
同上
57
109年4月30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彰化縣鹿港鎮
同上
58
109年5月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59
109年5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安區
同上
60
109年5月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神岡區、豐原區
同上
61
109年5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62
109年5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
同上
63
109年5月7日
臺中市外埔區、潭子區、大肚區、大甲區
同上
64
109年5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大肚區、豐原區、彰化縣和美鎮
同上
65
109年5月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66
109年5月1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
同上
67
109年5月12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
同上
68
109年5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
同上
69
109年5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東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70
109年5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豐原區、后里區
同上
71
109年5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72
109年5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73
109年5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清水區、大甲區
同上
74
109年5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75
109年5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后里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76
109年5月21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
同上
77
109年5月22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大肚區、沙鹿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78
109年5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79
109年5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安區
同上
80
109年5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龍井區、清水區
同上
81
109年5月26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里區、后里區
同上
82
109年5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豐原區、神岡區
同上
83
109年5月28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84
109年5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苗栗縣苑鎮、新竹縣湖口鄉
同上
85
109年5月30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86
109年5月31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87
109年6月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豐原區
同上
88
109年6月2日
臺中市外埔區、烏日區、清水區、大甲區
同上
89
109年6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
同上
90
109年6月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91
109年6月5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大甲區
同上
92
109年6月6日
臺中市外埔區、龍井區
同上
93
109年6月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94
109年6月8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95
109年6月9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梧棲區
同上
96
109年6月10日
臺中市外埔區、雲林縣古坑鄉
同上
97
109年6月11日
臺中市外埔區、南投縣南投市、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98
109年6月12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99
109年6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00
109年6月14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01
109年6月15日
臺中市外埔區、豐原區、神岡區
同上
102
109年6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里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103
109年6月17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
同上
104
109年6月18日
臺中市外埔區、梧棲區、后里區、龍井區、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105
109年6月19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06
109年6月20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07
109年6月22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108
109年6月23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09
109年6月24日
臺中市外埔區、后里區、烏日區
同上
110
109年6月25日
臺中市外埔區、南投縣草屯鎮、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111
109年6月26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12
109年6月27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13
109年6月28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14
109年6月29日
臺中市外埔區、沙鹿區
同上
115
109年6月30日
臺中市外埔區、苗栗縣苑裡鎮、雲林縣古坑鄉
同上
116
109年7月1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17
109年7月2日
臺中市外埔區、神岡區、大里區、北區、苗栗縣苑裡鎮
同上
118
109年7月3日
臺中市外埔區、大甲區
同上
119
109年7月6日
臺中市大甲區
利用勇陸公司CCA系統帳號、密碼設定規則特性,隨機輸入勇陸公司員工黃麒穎帳號及密碼,入侵勇陸公司CCA系統
120
109年7月13日
臺中市外埔區、彰化縣伸港鄉、苗栗縣苑鎮
同上
121
109年7月14日
臺中市后里區、彰化縣彰化市、南投縣南投市
同上
客戶信鉉之外出維修/出貨相關資料紀錄表
122
109年7月16日
臺中市外埔區
同上
123
109年7月17日
臺中市大甲區
同上
124
109年7月21日
不詳地點
同上
客戶沿鋒之差壓計照片
125
109年8月3日
不詳地點
同上
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圓筒型殺菌釜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
客戶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臥式夾套型脫蠟鍋之安全閥性能測試結果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