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建平
吳建男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華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