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憶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2萬13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萬2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