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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      告  胡善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3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