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邑發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740,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3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