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榮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榮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榮孟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