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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林婉惠 
            瑞成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欽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萬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528元。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3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