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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勞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07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西瑞企業有限公司陳月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11年9月10日
1,517,600元
AK0000000

002
西瑞企業有限公司陳月秀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11年11月10日
75,88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