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波龍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璞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邱佩純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1年4月6日
88,972元
P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