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盎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