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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潘冠伶即壹品香餐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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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豐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雅分行
109年10月10日
30,490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