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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林盈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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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惠如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文昌分社
111年12月2日
82,700元
B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