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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金庸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誌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6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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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洪素琴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1年8月28日
100,000元
NGA0000000

002
洪素琴
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111年10月12日
90,000元
NG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