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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康秀雲即弘佳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原泓工程有限公司
許世益
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
111年8月31日
53,5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