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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金山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1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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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昇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111年11月8日
1,059,750元
XD0000000

002
昇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張裕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111年12月8日
52,988元
XD0000000